安顺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4-04-09 点击数:

安顺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更好地提供本校财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黔教计发〔2013316号),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如下财务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三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正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财务信息公开前,应按法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指导、协调、督导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成立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工会、纪委监察室、人事处、各教学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教师和工作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督查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同时,学校要求各系、部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具体工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负责落实业务范围内财务公开的相关事项,并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财务制度及政策

    主要包括国家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制度。

(二)财务年度报告

    财务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三)教育收费

    主要包括招生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及减免政策等。招生收费公开,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

(四)职工工资、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主要包括涉及全校职工的工资标准、津贴标准等。

    学校职工工资发放标准和办法的公开,由人事部门制定方案,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并将批准后的方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备案。

(五)建设工程的财务情况

    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计划总投资、竣工决算金额。

(六)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药品、图书、教材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采购合同。大额物资设备公开采购,由国资处将采购计划(包括产品的品牌、型号、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招标情况及售后服务的情况进行公开。按国家保密要求不能公开的采购项目可不予公示。

(七)科研立项

    主要包括国家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校内科研立项的题目、承担人、金额、最后成果。其中涉及国防等有关的科研项目及成果不能公开。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主动公开的学校财务信息,学校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其它会议、文件形式;

(三)学校校务公开栏;

(四)通知书、家长信等形式;

(五)安顺学院网页;

(六)学校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财务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财务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办公室,由校办公室视情况提交校长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学校不能确定财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贵州省教育厅审定。

     凡属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财务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可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十一 学校收到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财务信息;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条 财务公开情况将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的;

(四)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条 安顺学院财务信息的公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安顺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监督检查。

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安顺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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