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9-10 点击数:

安顺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学院收费及票据的管理,确保“收支两条线”的贯彻落实,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收费或代收费。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学生处、个二级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资金监督科,为日常办事机构。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研究和审核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费管理办公室在资金监督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校内收费项目的审核管理;领购、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财务决算科、二级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严格按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手续完备,票据使用合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将收入存入规定的银行账户和做好会计业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违者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六条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别,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学历教育收费(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函授、成人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等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1、每年五月以前,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收费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务处,由收费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学校学历教育年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

2、学历教育年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经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会签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省物价部门等收费主管部门审定。

3、学校收到物价部门批复后,由财务处收费管理办公室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据此收费。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

学校内部各单位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训班等办班收费,办班单位应在办班立项前2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收费管理办公室,收费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财务处处长或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由相关校区财务科申领票据收费。

(三)其他服务性收费。

面向学校内部收取的服务费用,以成本补偿的原则计价收费。由各收费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分管校长审批后送财务处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如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待报批核准后方可收费。

各单位在申请收费项目时,必须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机制)”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手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制)”;财政来源的科研经费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营业性收入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发票”。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外购买或自制收据进行收费。在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收费种类开具相应的票据,要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实行定额售票制的收费项目,票面必须标明金额并连续编号,报财务处收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入和监管,各校区财务科指定专人到财务处财务管理科领取,并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九条  各校区财务科根据“专人管理,登记核发,以旧换新,限期核销”的原则申请领用票据,各种票据必须加盖所属校区“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各校区财务科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多人使用的单位,使用人必须登记。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对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票据不得随意作废,对收回作废的票据,应收回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用完,应及时将存根交票据管理员核销、存档。

第十一条  开具票据时,必须如实逐栏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如收现金,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支票,抬头名称必须与支票上单位名称相符,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付款人在票据的记账联上签字,会计人员应在每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入账的凭证号(如多张票据一次入账应在第一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此次入账的起、止票据号,入账的凭证号),并将每本票据合计金额登记在封底。

第十二条  对经办人员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给予5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随意开据红字退款票据,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交款人应交回原交费时的收据正联,并在退款单据上签字,方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如发生票据丢失行为,应到财务处登记,并提供相关信息,财务处专人负责查帐,经核实无误,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违反规定的,由批准或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导承担行政责任,并由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一)擅自进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除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责令退回或没收违规所得外,并处以违规所得1~5倍的罚款;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责令退回或没收违规所得,限期整改,并处以违规金额50%的罚款;

(三)无财务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做出减免决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规金额10%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除按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以上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财务处收费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处罚。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罚款,由财务处直接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回;个人交纳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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