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等精神,按照“激励创新、充分放权、放管结合、权责明确”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贵州省科技厅基础计划项目等科研计划项目中已明确可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职责参照《安顺学院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安顺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负责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和签订计划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不设比例和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据实列支。项目经费的开支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包括项目及所属课题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的费用等,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以及项目其他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科研用房,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成本,学校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5%,具体由“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研究需要确定并备案,提取程序按《安顺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办法执行。
学校提取管理费用比例为项目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的入账、转拨、报销、决算等具体管理工作参照《安顺学院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安顺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列支“负面清单”中的事项。
第十二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购置设备材料及自制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五章 结题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参照《安顺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处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好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如立项通知书、合同、资产等管理性文件,“包干制”承诺书以及实验记录、测试数据、会议资料等学术性资料),以及结题后成果的跟踪和归档工作,具体参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不定期组织内部检查,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在资金使用和执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学校检举。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上报终止或撤销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文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安顺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负面清单(试行)
一、普遍性禁止原则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三)不得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原则
(一)不得违反“过紧日子”“厉行节约”的要求购置与项 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不得年底“突击花钱”。
(二)不得拆分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设备、服 务等采购合同,规避公开招标。
(三)不得利用关联业务以及非公允合同条款等手段进行利益 输送。
(四)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业务内容、工作量、单价 等方式套取项目经费;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开 展测试化验加工等业务。
(五)不得采用虚构事项、天数、人数等方式套取差旅费; 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或重复领取相关补助; 不得擅自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六)不得借会议名义或虚构会议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变相报销接待费;不得通过虚列参会人员、天数等方式提高会议费标准;不得列支旅游景点门票、纪念品等费用。
(七)不得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 费;不得未经审批购买外航机票、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延长 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或地点;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 的其他活动。
(八)不得通过虚构劳务合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 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专家咨询费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及管理的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应由教育 经费承担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答辩费。
(九)不得违反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或“包干制” 绩效支出管理规定,违规发放绩效奖励和“津补贴”。
(十)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罚款、 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 费;不得自报自批、授权特定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审 批支出事项。
附件1-2:
安顺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个人承诺书
本人承担“包干制”类型科研项目,名称: 批准号: ,项目来源及类型: 。本人在充分知悉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有关政策前提下,做如下承诺:
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 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经费支持 效用。
二、项目经费根据科研需要据实支出,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等;项目经费使用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坚持科学精神,坚守学术规范,杜绝《安顺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试行)》相关情形,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校内外监督。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