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备用金及临时借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27 点击数:

安顺学院备用金及临时借款管理办法

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财经纪律要求,为了加强备用金和临时借款的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结合安顺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学院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各处室。

第二条  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学校内部各部门工作需要,而核定给有关部门报账员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  备用金的借支范围

没有明确支付对象的零星支出,需要通过本单位人员预先借用,而后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备用金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备用金的申报和借支必须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经计财处会计科会计人员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备用金不得借支。

(二)专款专用原则。借款人不能编造借款理由,套取使用备用金,已提取的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时效性管理原则。定额备用金时效为一学期。

(四)权责对等,责任连带原则。借款人为部门报账员的,部门负责人为其借用备用金的第一管理人,借款人为部门负责人的,主管领导为其第一管理人。第一管理人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核下属借用备用金的真实性、必须和借款标准,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冲账、还款手续。


 第二章 临时借款规定

第五条 临时借款指工作人员因临时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时间短、一次性的特点,适用于差旅费、器材以及物资采购、日常维修、房屋租赁、员工体检、培训等支出时效为完成业务后的个月内。

第三章 备用金和临时借款借支和报销程序

 工作人员借用备用金时,应先从计财处网站下载安顺学院专用的借款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审签、财务人员审核借人、借金额无误、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授权人)批准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具体借人为借支款项的责任人,转借或者其他情况而没有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的,财务不予承认;部门负责人为各种临时借款归还的第一管理人,必须监督经办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归还手续;

 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


  第四章 备用金及临时借款管理要求

  经办人员办理定额备用金的,开学借款,最长借款时间为一学期,每学期期必须归还借款金额原则上在10000元以内

 临时借款人在完成相关工作事项后个月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报销流程,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对备用开支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签字后,会计人员对合规性进行审核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借支人办理报销手续时,会计人员应从借人的相应备用金账户中进行冲销,备用金账户冲平后的差额可支取现金。对于已冲销备用金的金额,现金出纳或银行出纳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借人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第十  备用金借支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

第十  职工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和临时借款清理手续。凡未办理清理手续的职工,学校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  计财处每学期末定期清理备用金及临时借款,防止公款私用现象。对无故不归还借款的职工,统一从工资中扣除。前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的,须提前向财务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  因债务人失踪、死亡等原因,备用金确定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审批,会计按审批意见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计财处。

 

 

 

 

安顺学院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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