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处关于印发《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财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1-07 点击数:

本处各科室:

为提升财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解决教职工反映“报账难、报账慢”的问题,打造廉洁、务实、高效财务部门形象,特制定修订财务工作《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学院计财处

2021年5月28日

 

抄  报:分管校领导。

处内分送:处领导和各科室。

安顺学院计财处                                             2021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8份


 






 

财务工作服务承诺制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围绕学校党委行政中心工作任务做好财务服务工作,按照“保教学、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保工作目标,突出经费保障,强化服务教学重点,树立一切为师生服务、一切为学校发展苦干理念,履行财务保障职能职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高持高质量发展。

是严格财经法纪促进管理规范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对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核,落实财务报账单据“即到即核,即核即报”要求,提高财务报账工作效率,促进各项经费活动规范运行。

是落实财务公开,提升财务工作公信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学校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进一步完善学校预算公开机制,突出学校预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除涉密的信息外,学校的预算在市财政批复后 20 日内进行公开公示,全面接受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各级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费、出国境费必须按规范进行公开公示后方能报销。推行财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结算对象的知情权,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是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不推诿,不扯皮;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切实做到“不让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师生在我这受冷落”要求,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财务服务质量。

热情服务,提升形象恪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落实文明用语要求,对来财务部门办事的师生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疑,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自觉树立和维护财务人员良好形象。

限时办结,讲求效率。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要求,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制度,对合规合法票据要做到“即送即核、即核即结”,全面提高财务支付能力和结算工作效率。对票据手续不全和不具备报销条件的,须讲明如何补办和完善手续,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材料,不得让来报账的师生为同一事项往返折腾。自觉把“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贯穿到日常财务工作的全过程,努力提高财务工作的满意度。

七是严格“收两条线”管理,促进经费管理规范。督促单位(部门)须建立相关经费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一是各二级学院要全面做好学生收费全额入账工作;二是开展社会服务创收的单位(部门)要足额创收入账;三是负责盘活资产的单位(部门),要深度开发学校现有资源,统筹新增财力,促进学校预算收入稳定增长;四是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九是落实服务承诺,促进和谐发展。不让来办事师生在计财处受冷落;不让工作事项在计财处受延误;不让工作差错计财处出差;不让歪门邪气在计财处发生;不让工作秘密在计财处泄露;不让错误言论在计财处出现;不让违纪违法行为在计财处发生;不让损害老师形象在计财处发生;不让学校利益在计财处受到损害;不让学校发展在计财处受到阻碍。

财务工作首问责任制

为加强财务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解决教职工反映“报账难、报账慢”的问题,争创廉洁、务实、高效财务部门,结合计财处工作实际,制定财务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到计财部门办事、咨问及电话咨询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计财处的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1.服务对象到计财处报账和咨询相关业务工作,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程序和方法,如支撑资料不完整和手续不完善的,要热情耐心地解答和告知,让服务对象满意而归。

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积极联系转交办理。属于本部门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为对方联系并引见衔接。衔接中如果与有关人员联系不上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表格由计财处综合科统一印制),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的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处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处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4.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服务态度要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品德修养和精神风貌

一是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二是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询问,清楚解答”。

三是属于财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事项。

四是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五是服务对象提出问题时,要认真听取和回复。业务问题1个工作日反馈;涉及原则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进行回复和反馈。

六是教职工来办事报账等业务,要热情接待,对合规合法票据要“即送即核、即核即结”,全面提高财务支付能力和结算工作效率。对报账缺手续不全和不具备报销条件的事项,须讲明如何补办,且承办人须详细告知与报账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计财处全体工作人员要熟悉财务工作业务,既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又了解本处其他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第五条 将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纳入计财处全体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首问负责人和有关承办人员,应给予表扬和鼓励。首问负责人和有关承办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视情给予谈话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

一是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二是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或在规定时限内应解决而未解决问题的;

三是务对象有关事项而没有明确告知的;

四是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甚至恶劣或使用文明忌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首问责任六句口诀:接待师生,热情周到;问明情况,详细记录;本职范围,当场解决;复杂问题,及时报告;第一受理,责任不推;有事而来,满意而归。

第七条 计财处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851-33410621

投诉邮箱为:QQ2602808066。

投诉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财务工作限时办结制

 

计财处限时办结制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准则及职能职责等规定,给予服务对象办结工作的事项。限时办结制必须遵循合规、合法、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一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到计财处办理事项,凡报账票据要素齐全,合规合法的,应及时给予办结。若资料和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有关材料,让其补齐手续后尽快给予办理。

第二条 办理以下财务审批事项时,凡符合规定和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

(一)物资设备采购审核备案;

(二)科研项目物资设备(含成果出版)采购审核备案;

(三)工程(维修)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备案;

(四)各类合同审查备案;

(五)辞职人员审核备案;

(六)合规合法票据报销,做到即送即核、即核即结。

第三条 承办以下财务事项时,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一)收费工作。落实“收两条线”管理,对来缴费的师生,要及时办理开票手续,做到票款一致。

(二)会计审核工作。对各部门各级学院报账票据,对合规合法票据,要做到即送即核、即核即结

(三)结算工作。进一步优化结算报销审核审批流程,落实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根据结算票据轻重缓急情况,做好资金统筹和调度工作,对合规合法票据要做到即送即核、即核即结,全面提高财务支付能力和结算工作效率。

第四条 限时办结以下工作事项

(一)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即办理。

(二)票据报销即送即核、即核即结。

(三)票据结算原则上即核即结。如遇财务资金周转困难时,要做好解释工作。即:单位(部门)票据报账(含科研)3个工作日内办结;维修项目报账5个工作日内办结;金额较大的基建项目报账按工程进度和合同办结。

(四)对需要各学院各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协同其他学院或部门办理或者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1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原因和办理情况,告知办结时间。

(五)属于本部门主办并需要会同相关学院或部门办理的事项,本部门应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六)需由本部门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本部门负责抓紧上报,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学院审批的事项,由本部门负责抓紧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对象。特殊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

财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职责落实,促使本部门各岗位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及时提供有用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财务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在预算管理、报表编制、现金收付、监督检查、财务报销等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效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问责制度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第三条 凡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解决,上推下卸,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在计财处内部给予告诫。

第四条 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私自办理,影响计财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计财处内部给予警告处理。

第五条 对所办事项,引起师生强烈不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要在计财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写出悔改保证书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岗位绩效相挂钩。

第六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财务数据上报,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

(二)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多付或少付;

(三)没有认真履行收费职责,导致多收或少收;

(四)对供应商货款票据审核不严,造成多付款;

(五)没有执行《现金管理规定》造成现金被盗;

(六)没有执行支票与印鉴不相容业务管理造成损失;

(七)没有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履行职责权限、程序及时限等进行审批,造成工作错误、贻误或损失;

(八)财务数据虚报或瞒报、迟报造成影响或工作损失;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改正和纠正错误。

(二)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三)问责的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告诫谈话;

4.与年度考评绩效挂钩;

5.责令辞职;

6.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7.若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九条 年度内被问责1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年度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年终绩效适当扣减;年度内被问责3次以上的,将呈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校在作出问责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宣布问责决定时, 由学校分管领导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为确保问责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财务过错责任按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主要负责人职责划清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财务工作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师生及服务对象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到计财处办理业务或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到计财处各科室办理业务和咨询有关财务工作事项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告知服务对象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应坚持师生至上、服务质量第一,方便、快捷、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计财处经办人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办事指南等形式,将相关内容一次告诉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服务对象到计财处各科室办理业务事项时,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和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要求补充完备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办理的依据。

第五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向处领导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条 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计财处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具体承办的部门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财务办理事项,接访接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事项的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和扯皮。

第八条 计财处各科室作为一次性告知服务的起点和重点,实行科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制度的落实,解答服务对象的疑难问题。

第九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折腾多次的;

(二)对服务对象不热情,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故意拖延办理事项,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

(四)各科室要根据职能职责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报处领导审定后公布;

(五)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六)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十条 计财处设立一次性告知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851-33410621

投诉邮箱QQ2602808066。

投诉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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