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计划财务处关于“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1-07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安顺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安学院党发【201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计财处“三重一大”决策行为,促进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防范决策风险,结合计财处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 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 事关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安顺学院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3. 计划财务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4. 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 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6.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实施及上报;

  7. 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8. 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9. 计财处的预算草案、年度决算报告审定;

  10. 计财处内控制度和规章的制订及修订;

  11. 涉及学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计财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党委和组织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3.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14. 本处后备干部的确定;

  15. 本处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16. 本部门内设科室负责人人选的推荐;

  17. 本部门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推荐;

  18.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涉及本部门设施设备采购,重大项目申报和安排等。主要包括:

  19. 计财处与国内高校及相关单位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财务信息化合资合作项目;

  20. 计财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办公条件修缮和改造项目;

  21. 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项目;

  22. 银行贷款、偿还贷款及融资项目的请示报告;

  23. 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处置请示报告;

  24. 计财处根据学校要求,参加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25. 其它需要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部门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已经通过预算内,金额在 2万元至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需经处务会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审批;金额在 5万元至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需经处务会研究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金额在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经处务会研究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2.年度预算已经通过,但超支预算 10%金额在 10 万元内的,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若超支预算10%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呈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3.年度预算未列的事项或资金、年中到账的校外资金、受赠资金或资产,现金金额或资产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使用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使用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4.本部门认为应当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工作分工

计财处实行处长负责制。在学校党委、行政的坚强领导下,在分管校长直接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握财务保障重点,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即处长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安全、保密、基建、意识形态、网络安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分管综合科、结算科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抓好本部门业务工作,负责银行融资、预算编制和管理、预算内(预算外)经费申拨、项目经费计划与统筹、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统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管理及财务统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人事工作。分管会计科、资金监督科工作。

  1.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处务会或党政联席委会正式成员为本部门领导、各科室负责人或支部委员。列席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或党支部书记确定。

    (三)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3.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4.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学校党委、行政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或者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校纪委监委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部门主要领导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2.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

    2部门领导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五)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2.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3.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委监督检查。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 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安顺学院计划财务处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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