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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学院内部报账办法补充规定
2015-03-11 11:08 计财处  审核人:

安顺学院计财处文件

安学院财通〔2015〕1号

关于安顺学院内部报账办法补充规定

校属各学院及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安顺学院内部报账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快捷、高效地为校属各学院及各部门做好会计核算和报账业务,现就安顺学院内部报账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下列经常发生的预算内支出项目在报账时,由计财处会计科直接审核办理:

1. 人员工资。

2. 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3. 水电费、交通费。

4. 应缴财政专户、应缴预算款项的上交。

5. 贷款利息支出。

6. 有文件规定的目标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 报账时间:

由于每月计财处根据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并出具月报表等相关财务汇总数据,故每 个月月末最后三个工作日截止一切报账程序,月初第三个工作日接受报账处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将顺延,年终报账时间另行通知。

三、 报账签字补充规定:

1.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日定于每星期四下午。

2.学校计财处领导签字日定于每星期五全天。

3.学校分管领导签字时间由各位领导酌情自行确定。

四、 原安顺学院计财处关于内部报账办法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顺学院计财处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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